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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施工企业“私了”瞒报事故,相关责任人是否构成犯罪?

    答:相关责任人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。

    《刑法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,工厂、矿山、林场、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的职工,由于不服管理、违反规章制度,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恶劣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   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,工厂、矿山、林场、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,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,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,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责任人员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特别恶劣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    【案例】年仅23岁的雷先生,家住某区某某镇,2008年在某区一建筑工地打工。2008年2月21日16时左右,他在拆除17层高楼上的外墙脚手架时坠楼身亡。

    雷先生的父母、妻子得知此事后找工地讨说法,为逃避部门经济、法律制裁,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其该项目部实际投资人刘某、王某等人封锁消息、瞒报事故,与死者家属多次交涉,并达成一次性赔偿人民币34万元的协议。

    2011年6月24日,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违反了《建筑法》、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》和《安全生产法》的相关规定,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。人民法院分别对三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,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